各国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第四是限制军事化原则。

    就是各国不能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上放置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第五是援救航天员的原则。

    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该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第六是国家责任原则。

    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第七是外空物体登记原则。

    凡是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要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的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八是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

    也就是发射进太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第九是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最后一条是国际合作原则,也就是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然后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外层空间委员会还制定了相关的《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

    这些都是简称,全称依然是轻标题式的字数长度。

    除此之外,还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应遵守的原则》、《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等等。

    但是……

    在上述空间法条约中,只有《外层空见条约》有近百个国家批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其余的签约国只有几十个或者十几个,甚至仅仅几个。

    比如《月球协定》,它的规定跟《南极条约》差不多,都是不得污染、不得宣布主权、讲究平等、研究所得要向所有国家公布一部分等等。

    也就是一个在地球上,一个在地球旁边,同时也都是一般人接触不到的地方。